近日,光线传媒抢注了《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商标。这一行为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文化创新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人质疑这种做法是否过于霸道、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并可能阻碍文化创新的发展。《新京报》、《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和分析指出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也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同时强调要鼓励原创精神推动更多优秀作品的出现让观众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蓬勃发展,“IP改编+流量明星=高票房”(即所谓的公式)逐渐成为行业内的热门趋势,然而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原创性"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西游记》、《封神演义》等古典名著的频繁被翻拍、改编剧集以及衍生品开发中出现的种种争议便是明证之一。“2019年暑期档黑马”——《魔童降世》(简称:《新·那扎》)的成功更是将这一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尤其是当人们得知国内知名影视公司之一的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芒”)竟提前一步注册并持有名为 “Ná Zha”(音译) 的国际分类商标的消息后所引发的广泛讨论及质疑声不断高涨………..这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文化产业对于创新内容开发与品牌建设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探讨:是盲目跟风还是深耕细作? 是快速变现抑或长远布局?又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但需找到平衡点呢?!本文试图从法律视角出发,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分析此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及其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 NÁZHĀ "作为中国传统神话故事里重要角色- - 那托(又称 : 小英雄/小霸王)-一的名字本身并不具备唯一性和排他性的权利归属;换言之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基于自身创意进行相关产品创作和市场推广活动 . 但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何为合理使用 , 何谓侵权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规定 :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 、修改和使用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 同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该类制品且不得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即使某家公司成功申请到某个名称的国际分 类 商 标 , 也 不 代 表 其 能无限制地阻止其他创 作者以不同形式对该名字下内容进行再创造 和 发 展 (如动画 / 游戏 等 )除非 该 公司 还 同 时拥有对应 内容 或形象设计上独占 性 更 强 且 受 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 或者 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证书支持 ! 回到本次事例中来," 光 线 ”选择 在 此 前 就 已 经预见到 了 这 部 电影 可能带来巨大影响力 并提早行动起来 进行 品牌保驾护航确实体现出了较强前瞻性与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它也为整个产业界树立了一个警示案例 —— 即如何在尊重原著精神基础上实现创新性转化利用 以及 如何有效维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等问题值得深思! 但是另一方面来看,“ NAZHA'S NAME ' 被‘抢占’一事无疑也给那些正准备投身于传统文化挖掘与创新项目中的独立制片人和小型工作室们敲响了警钟;他们或许会因为担心后续出现类似情况影响自己的计划进度 而 选择放弃原本充满激情的项目构想 ...... 这样看来似乎有些许得不偿失...... ”NAZAHOMNAME ‘争端不仅关乎一家公司的战略决策更牵动着整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乃至广大消费者群体情绪变化! 它提醒我们无论何时都应保持清醒头脑正确看待市场竞争与合作共赢关系既要鼓励创新思维也要注重合法合规操作共同推动中国文化事业健康持续向前迈进!”